“該設備可實現7×24小時不間斷直播帶貨。”
“以某個主播為基礎,實現10-500部手機同時24小時不間斷無人直播。”
“可錄制他人直播素材、轉播他人實時素材,一個素材多平臺利用。”
這樣看似令主播“心動”的產品,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近期,閔行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有關無人直播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無人直播,侵權了嗎?-1.jpg (47.29 KB, 下載次數: 14)
下載附件
2024-10-16 12:54 上傳
北京某公司是某視頻平臺的開發者、運營者,直播業務給該平臺帶來巨大商業利益,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該公司嚴禁用戶在直播中出現擾亂平臺管理秩序的行為,侵害平臺及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妨礙平臺正常運營、破壞平臺服務公平性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刷粉刷贊、數據造假、行為作弊、使用外掛及作弊軟件等。
被告上海奧某公司與被告上海聚某公司、胡某某、張某某一起生產銷售“一播多無人直播設備”,支持多個知名直播平臺播放本地視頻開直播。
原告某公司認為,涉案產品的功能使得該平臺上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等侵權行為增多,影響用戶體驗,嚴重擾亂平臺秩序,增加原告監控、投訴處理等成本,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害,遂訴至法院請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因維權產生的合理開支。
無人直播,侵權了嗎?-2.jpg (33.86 KB, 下載次數: 15)
下載附件
2024-10-16 12:54 上傳
圖片源自網絡
無人直播,侵權了嗎?-3.jpg (48.67 KB, 下載次數: 10)
下載附件
2024-10-16 12:54 上傳
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訴行為是否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
原告某公司經營的某短視頻軟件的視頻直播功能,系采用讀取攝像頭錄制的內容并實時同步到直播室進行直播的方式實現。同時,《某直播管理規范》關于主播管理的規范顯示,主播在直播中不得數據造假、行為作弊、使用外掛及作弊軟件等行為侵害平臺及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妨礙平臺正常運營、破壞平臺服務公平性。被訴“一播多無人直播”設備通過安裝虛擬攝像頭“softcam”系統軟件,在某視頻直播功能訪問、調取手機攝像頭數據時,偽裝成手機攝像頭向某視頻直播服務器傳輸實現錄制的視頻,使某視頻直播服務器誤判接收到的視頻數據流來自于手機攝像頭,使觀眾誤以為看到的錄播視頻為直播視頻。
被告以經營牟利為目的誘使用戶購買手機與軟件捆綁銷售的被訴侵權手機。被訴侵權手機在使用時,通過安裝虛擬攝像頭“softcam”系統軟件更改了在某短視頻平臺進行直播的運行路徑,妨礙了直播行為的正常功能,破壞了直播服務的正常運行。因此,四被告的生產、銷售行為違反了某公司的《某直播管理規范》,侵害了某直播平臺的經營利益,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正常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四被告立即停止實施對原告某公司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000元,在《中國知識產權報》非中縫位置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無人直播,侵權了嗎?-4.jpg (22.43 KB, 下載次數: 14)
下載附件
2024-10-16 12:54 上傳
圖片源自網絡
無人直播,侵權了嗎?-5.jpg (35.29 KB, 下載次數: 15)
下載附件
2024-10-16 12:54 上傳
涉案“無人直播”行為是指通過使用經改裝的手機設備重復播放預制視頻的形式即可在涉案平臺進行的直播,無需主播現場出鏡,即可長時間覆蓋平臺直播空間,從而以簡單方式長時間、低成本地吸引用戶流量,實現經濟利益。被訴制造并推廣銷售無人直播手機的行為處于無人直播產業鏈條的上游,相比個人的無人直播行為,其影響力更廣泛、破壞性更強、專業性更高、平臺規制難度更大,對直播產業的良性發展和直播平臺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較大影響,是網絡直播行業的重點治理對象。
To
網絡平臺經營者:
一要明確平臺規則與責任。制定并公開詳細的直播規則,明確禁止無人直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二要運用技術手段監測與識別。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發智能監測系統,對直播內容進行實時監測,識別并過濾無人直播等作弊行為。三要加強審核與處罰。建立嚴格的直播內容審核機制。對于發現的無人直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平臺應依據規則進行嚴厲處罰,并公開通報處理結果,形成震懾效應。
To
主播:
一要了解法律法規與平臺規則。主播應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了解直播平臺的禁止規定及處罰措施。對直播內容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的元素。二要積極與平臺溝通。向直播平臺主動報告已發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并積極配合平臺進行調查處理。三要提升直播內容質量。注重直播內容的創新性和獨特性,避免同質化競爭和惡意模仿。
無人直播,侵權了嗎?-6.jpg (68.79 KB, 下載次數: 12)
下載附件
2024-10-16 12:54 上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來源|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王英鴿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 |